5.1 储罐选材应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
5.2 储罐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3 储罐主要承压元件用材料,应具有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有清晰、牢固的钢印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制造单位名称
网壳水罐
5.1 储罐选材应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
5.2 储罐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3 储罐主要承压元件用材料,应具有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有清晰、牢固的钢印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制造单位名称及检验印签标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应、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对从事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研究制定者,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储罐用材的采购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获得储罐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质检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材料采购单位应对所获得的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5.4 新研制的材料,如其性能优于已纳入钢材标准的相近或相似材料,并满足GB 50341的相关规定,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资料、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给由主管部门委派的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储罐使用单位书面同意,方可以使用。在各储备库的建设项目中,储罐的容积基本上是以10万立方米、15万立方米的罐型为主。

它通常是采用钢管或型钢材料制作而成。
8 组装平台;
9 消防设施;
10 排雨水系统;
11 工装、设备摆放场;
12 休息室、探伤工作间、办公室及其他。
3.2.2 施工现场应平整,罐基础周围不得积水。
3.2.3 现场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3.2.4 供电线路的电压稳定,系统运行的总电压降不得大于10%。
4 材料
4.1 钢板与型材
4.1.1 储罐用的钢板、型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标明钢号、炉批号、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供货状态及材料的标准。当对质量证明书数据有疑问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和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的或行业标
准,并应满足图样要求。
4.1.2 储罐用的钢板,必须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钢板表面不得有气孔、结疤、拉裂、折叠、夹渣和压入的氧化皮,且不得有分层现象。
4.1.3 钢板表面锈蚀减薄量、损伤深度与钢板实际负偏差之和,不大于钢板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
4.1.4 底圈
5.3.1 壁板环缝采用对接时,壁板宜封闭式下料(即下净料),壁板的下料周长按下式计算:
L=π(Di+δ)-ne+nα (5.3.1)
式中L——壁板下料周长(mm);
Di——储罐内径(mm);
δ——壁板厚度(mm);
n——单圈壁板数量;
α——每条焊缝收缩量(mm);
e——对接接头间隙(mm)。
5.3.2 如果壁板预制不采用封闭式下料,可用上式计算后再加所需余量。
5.3.3 每圈壁板封闭式下料时,一块板预制长度应为该圈排板长度与各张壁板长度误差累计之和。
5.3.4 壁板预制尺寸(图5.3.4)允许偏差应参照表5.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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