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开展公众参与吗?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未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在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在线监测作为非现场的
环境检测中心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开展公众参与吗?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未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在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在线监测作为非现场的重要手段,能够为生态环境提供线索,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叠加时期,为更加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无谓打扰,同时保证企业排污状况实时处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
重点排污单位要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生态环境部规范要求,确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口及应监测的污染因子,按照应装尽装、应联尽联的原则,制定好安装联网计划,并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发布后15日内,在省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填报。对不具备安装联网条件的,通过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填报不安装联网原因并上传证明材料,报请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审核。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联网计划的报送以及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的不具备安装联网条件排放口的审核工作,并向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备案。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要开展抽查复核,对审核判定工作中把关不严、失职失责的,纳入“一案双查”进行责任追究。各地要做好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及验收后的备案工作,建立台账,并定期向机构通报备案信息、安装联网进度以及不安装的证明等相关情况。(责任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监控机构,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随着污染源在线监测应用的增多,在线监测设备和在线监测运维单位也越来越多,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和运维市场低价竞争,产品和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的事件屡见不鲜。排污单位在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在线监测设备和运维服务的同时,环境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时在线监测方面的问题仍然百出,排污单位受到处罚的同时,也给环境管理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应用带来了较多的问题和不便。
针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监管和数据应用方面存在问题,各地陆续开始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站房、采样处安装视频监控,同时对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控,通过后端平台对在线监测数据、运行状态、参数设置、污染源排放特征、运维事件和视频监控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俗称“动态管控系统或智能管控系统”),大程度降低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中的人为因素,做到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测运行过程和参数的全程监控,提高了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应用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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