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低压二氧化碳系统:1、灭火系统中二氧化碳数量、释放到被保护处所的时间、被保护处所内喷嘴的位置和灭火系统激发的报警装置等应符合高压二氧化碳系统的有关要求。2、灭火系统的容器、制冷装置、控制设备和其他设备,应位于符合高压二氧化碳系统规定的处所。3、容器及有关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额定的二氧化碳量应储存在工作压力为1.8~2.2MPa范围内的容器中。在容器内正常液体充装量应加
工厂二氧化碳自动灭火装置
对于低压二氧化碳系统:1、灭火系统中二氧化碳数量、释放到被保护处所的时间、被保护处所内喷嘴的位置和灭火系统激发的报警装置等应符合高压二氧化碳系统的有关要求。2、灭火系统的容器、制冷装置、控制设备和其他设备,应位于符合高压二氧化碳系统规定的处所。3、容器及有关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额定的二氧化碳量应储存在工作压力为1.8~2.2MPa范围内的容器中。在容器内正常液体充装量应加以限制,以便提供足够的蒸气空间,允许液体在至高储存温度下膨胀(此项膨胀率比在压力释放阀整定值时所获得者为大),液体充装量应不大于容器容积的95%。
国内外气体灭火系统发展现状:一次大战前,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国外已开始应用。它是开发应用尤其早的气体灭火系统,随着应用的需要和二化碳灭火系统技术的成熟性,使其受到各国的重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标准化组织等都相继制定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标准或规范。我国从50年代始,应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并于1993年颁布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使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有了依据。该规范仅适用于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p)按我国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根据报废的条件,灭火器应该是到年限报废,从出厂日期开始算。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范围: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额定电压60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灭金属l钾、钠的燃烧,二氧化碳的导电性差,电压超过6000V必须先停电后灭火。注意事项:二氧化碳灭火器一般每季检查一次,当二氧化碳重量比额定重量少1/6时,即应灌装。二氧化碳怕高温,存放点温度不应超过42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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