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认可监督管理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
3c产品认证平台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认可监督管理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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