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新政策: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的要求
推行重点行业差异化减排措施。重点区域各省市应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1级和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本技术指南要求。各地也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生态环境部新政策: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的要求
推行重点行业差异化减排措施。重点区域各省市应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1级和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本技术指南要求。各地也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可由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继续执行企业绩效分级“短板原则”。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的为准,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性企业。
严格保障类企业审核程序。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性指标水平,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可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重大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被取消。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指出,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这位负责人说,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这次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改革瓜熟蒂落。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1质申请和办理资1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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