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⒈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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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⒈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⒉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⑴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该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⑵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五条 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 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
第七条 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 [1] (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
(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
(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
(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
(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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