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依法
劳保用品店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证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防静电服
防静电服是由的防静电洁净面料制作。此面料采用涤纶长丝,经向或纬向嵌织导电纤维。 长久的防静电、防尘性能,薄滑,织纹清晰的特点。在制作成衣过程中采用的包缝机械,有效减少微粒的产生。无尘的粘扣带避免了因掉毛污染环境。根据级别要求提供不同款式,并采用导电纤维缝制,使服装各部分保持电气连续性;袖管裤管为特有的双层结构,内层使用导电或防静电罗纹,从而满足别无尘环境的要求。

作用原理反光背心
反光背心中的反光部分是运用晶格的微菱型产生折射及高折射率的玻璃微珠回归反射原理,通过调焦后处理的工艺 制成。它能将远方直射光线反射回发光处,不论在白天或黑夜均有良好的逆反射光学性能。尤其是晚上,能够发挥如同白天一样的高能见度。使用这种高能见度反光材料制成的安全服,无论穿着者是在遥远处,还是在着光或散射光干扰的情况下, 都可以比较容易地被夜间驾驶者发现。反光材料的出现顺利解决了“看到”和“被看到” 这一夜间行车难题。

职工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一、发放原则
1.凡属在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供应部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公司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生产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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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作它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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