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
回收报废汽车厂家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关于开展行政单位机动车辆报废工作方法
一、对县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涉及机动车辆处置(转让、出售等)必须向县财政局国资股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出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金库,根据处置资产单位的工作实际,经分管县长同意后,可重新用于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
二、报废机动车辆有单位必须到县办理机动车辆报废证明,由工商局、等部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回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向单位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县队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报废汽车的残值收益,必须全额上缴金库。
三、报废汽车企业为铜仁地区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江口分公司,回收公司要在工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认真贯彻执行颂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物资再生协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定价原则》,核算收购价格,保护交车单位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汽车报废标准于1997年制定.此后经过一系列调整,主要采用使用年限为主、使用里程为辅的控制方式,来遏制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北京为例:2005年,北京每年应报废汽车约为8万~l0万辆。然而,通过正规渠道回收的报废汽车却只有2万一3万辆/年,仅为应报废车辆的四分之一,40%的报废汽车回收率,远欧美等发达80%的回收率。虽然近年来北京市汽车需求量不断增大,但是通过正规渠道回收的报废汽车少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越来越严重。截至2009年8月底,北京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381.8万辆,经计算,则应报废汽车量达到15-3万辆.实际回收报废汽车仅为4.7万辆(如表1所示),那么还有10.6万辆应报废的汽车存在于市场上,这对于人们的生命安全是严重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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