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
环境应急预案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近日,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责任、优化方式、完善机制、规范行为,提高生态环境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提能的指导意见》(环〔2021〕1号)。
具体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行政责任
(一)建立事项目录。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法律、行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事项目录,按程序报省级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年度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做好乡镇综合改革。
(二)完善履职责任制度。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履职要求,对作为责任层级的事项,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明确问责办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履职评估试点,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指导帮扶、企业评价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制定可量化的履职评估办法。
(三)强化现场检查计划制度。2021年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履职要求,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省级安排的专项监管活动也应纳入市、县现场检查计划。年度及月度现场检查计划应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因上级临时部署重大行动等特殊情况,应对现场检查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并备案。
动态管控需要在线监测设备厂家从接口和协议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不同的在线监测设备虽然原理和方法一样,但是影响监测数据的参数、系数和算法存在一定的差别,尤其是在算法和软件计算公式方面受设备厂家经验和技术成熟度影响,设备性能和功能也各不相同,一些在线监测设备厂家通过简化功能,降低设备配置,低价,监测数据稳定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出现故障或异常数据无法进行相关的核查,从某种意义来讲是在线监测市场乱象的根源。通过对监测参数进行动态管控,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一些设备性能和质量不满足要求的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倒逼他们去完善在线监测设备性能和质量。那么动态管控对在线监测设备厂家有什么用呢?设备厂家又应该如何改进呢?
动态管控是对在线监测设备技术和产量的一种验证,是在线监测设备厂家技术实力的体现。在动态管控应用中部分在线监测设备厂家由于技术水平有限,产品不成熟,不具备参数输出功能,或者参数输出内容不,数据无法进行标识等等问题尤为突出,无法与动态管控系统进行联网。通过动态管控的实施,倒逼一些在线监测技术和设计不成熟,功能不健全的在线监测设备退出市场,倒逼部分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去改进产品性能,提升产量,做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参数和操作记录公开和实时上传。
动态管控的实施有助于明确运维责任,降低运维单位运营事故的发生。在线监测运行中往往会出现运维单位运维时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正常或超标,运维人员离开后排污单位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操作,使数据达标,部门突击检查发现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排污单位将责任推至运维单位,运维单位由于在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排污单位背锅接受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动态管控后相关责任已经很明确直观,运维单位的责任风险可以得到有效降低。但是运维单位不负责任,管理缺失,运维不到位的情况,也将受到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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