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的区别 随着人才市场越来越庞大,企业用工方式也变得灵活多样。除全日制用工外,现在还出现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外包用工形式等新型用工方式。承包的实体不同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也是两者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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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的区别
随着人才市场越来越庞大,企业用工方式也变得灵活多样。除全日制用工外,现在还出现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务外包用工形式等新型用工方式。承包的实体不同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也是两者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结算费用的标准不同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1] 劳动合同用工是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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