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认证机构不得向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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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认证机构不得向
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后的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或者申诉或者投诉。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机制,对所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认监委和。
认证机构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再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由认监委依法撤销其资质。
认证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出具认证结论或者认证结果严重失实的,依照关于认证人员的相关规定处罚。
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违反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知识产权认证违规行为,有权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
因此,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应是基于其具潜力的使用,而不是评估时它被企业实际使用的方式。总之,一个企业想要发展壮大,在发展过程中就必须规范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进行的知识产权布局,才能做到发展的同时不出现知识产权漏洞。
从而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竞争优势。同时,通过贯标工作,提升企业整体管理体系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为建设型和建成小康社会添砖加瓦,提供强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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