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侵害知识产权有如下处罚方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
知识产权公司
二、对侵害知识产权有如下处罚方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知识产权在系列情况下必须评估:
1、在贸易中转让或者许可;
2、在企业合并,或建立合资企业时,一方或双方以之产权作为出资方式;
3、企业破产清偿;
4、在侵权涉及及侵权经济权利的损害赔偿;
5、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
知识产权保险适用于保险法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本质上是个法律问题,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权”的专有属性,不了解其法律上的特点,往往会使一些经济学家在评估时会犯根本性错误。英国学者亨利曾经撰文《英国知识产权中的评估》,认为在论及知识产权评估时,均只涉及评估原则、评估特点(指与评估有形资产区别的特点)、评估条件等,从不涉及“评估公式”。实际上,国内外经济学论著中介绍的多种知识产权评估公式,在实践中很少用上。只能作为总的原则,有些介绍并不错。比如,在技术转让中对技术的评估主要采用“收益现值法”与“现行市值法”。
评估前,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质押中的知识产权的提供者是否真正拥有该项产权。假卖主,在有形货物中也会发生,但比较容易察觉。在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中则不易被察觉,所以在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如果忽略了“无形”这个特点,无论理论上有多少理由,在实践中也将证明是重大失误。第二个问题,即使知识产权的供方有权转让或者发许可证的人,也得在评估前弄清该知识产权是否牵涉第三方利益,这对评估出来的数额高低有很大影响。
为什么知识产权贯标重要
3、贯标可以推动知识产权的合理运作,让企业产出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支撑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动企业的销售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
4、知识产权贯标还能提升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如帮助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亦或者提升高新企业申报的通过率。
5、巩固企业市场地位,通过贯彻知识产权相关规范使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销售市场的地位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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