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评法》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根据《环评法》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必备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完成了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改制,取消环评资质管理,放开市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强化“三线一单”空间利用生态环境管控硬约束落地等环评制度改革,从现在的工作落实情况来看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但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一些地方未充分落实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以及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等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由项目或者规划方提供的环境影响的评价资料,应当是客观的陈述,不管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方还是负责具体的编制方,都没有权利对于该项目的环评作出结论或者是结论的建议,只有有权审批的机关才拥有该权利。
改革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机制, 改变现在审查机关将环评报告的结论作为审查依据这一规定。在环评过程中,特别是在规划环评中,应当加大力度扩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主体,加强信息的透明和公开化、多渠道提供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不仅要在环评报告的编制阶段, 更要在报告审批阶段都得到相应的保障和强化。并且还要对化学反应各个环节操作的转化率、收率和产品总收率进行计算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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