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取用水报告书(水资源论证)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日前出台《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
规划水资源论证
天津市取用水报告书(水资源论证)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日前出台《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不超过10年。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水资源配置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具体许可期限。
天津取用水报告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属于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以外的下列取水许可管理:
(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水库等取水的;
(二)在市内六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权限以外的取水许可管理。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用水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
天津市地处京津冀区域、海河流域下游,资源约束紧、产业结构重、排放强度大,水资源极度短缺,人均水资源量只有平均水平的1/16。在引江通水前,天津城市生产生活主要靠引滦调水解决,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要靠天吃饭,地表水利用率接近70%。天津是资源型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
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申请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
天津用水报告书规划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取水目的;
(三)年取水量,月取水量;
(四)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五)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取水地点(附简图)及取水方式;
(六)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取水井位、井深及取水层位(附简图);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附简图)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浓度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具备的其他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认定为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认定为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不完备的,应当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上两款规定的期限内。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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