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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美国专利申请咨询信息推荐 联邦知识产权代理

PCT国际申请 PCT的基本流程 1. 提交一份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在先申请); 2. 在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1知识产权局PCT受理处提交引用该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的PCT国际申请; 3. 在该PCT国际申请提交后约4个月后,收到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会针对本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出具初步意见; 4.
企业美国专利申请咨询







PCT国际申请






PCT的基本流程

1. 提交一份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在先申请);

2. 在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向1知识产权局PCT受理处提交引用该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的PCT国际申请;

3. 在该PCT国际申请提交后约4个月后,收到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会针对本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出具初步意见;

4. 在该PCT国际申请提交后约6个月后,WIPO会对本案进行国际公布;

5. 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收到国际检索报告3个月内,可提出国际初审请求;

6. 在该国际初审请求提交后6个月,收到国际初审报告,报告会针对本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7. 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评估本案的授权前景;

8. 若授权前景较乐观,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时办理进入需要获得的阶段手续,此后进入各国的申请阶段;若授权前景不乐观,放弃进入各国阶段





商标组合申请有哪些弊端呢?

客户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会疑惑为什么很多的商标顾问都会告诉客户要将组合的商标分开申请?这并不是代理公司为赚钱客户服务费用的手段,而是站在的角度告诉客户商标分开申请,使用过程更加灵活。美国发明专利: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因为分开申请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组合申请的商标不能拆开使用,这是商标注册的一条规则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不可避免



1.风险增加

组合申请风险更大,分开则反之。专利申请途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通过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的途径提交美国发明专利申请,直接提交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或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阶段。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相同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商标整体驳回。如:要注册“倍克beikeer及图形”,但存在“北科beiker及图形”,英文部分近似,整体驳回。

2.使用不便

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分开则反之。代理人执行商标代理工作的代理人称为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代理,其他知识产权类别尚没有专门的代理人。若组合申请,则使用时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绑定死了;而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如:NIKE、图形、耐克,可以分开,可以组合,对于包装,门头,产品上用都非常方便,如果组合申请,在鞋子上使用就非常大一块,也不美观

3.时间增加

组合申请的商标其审查速度比单独申请的商标相对较慢,因为每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费用问题

组合申请费用少,单独申请费用多。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是一份的钱,分开申请就要花几份钱。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




因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非常灵活:既可以分开使用,又可以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同时,又能增强商标在注册成功后的商标防御能力。

商标分开申请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性质,而且商标分开申请不会因局部审核不通过而导致整个商标不通过。从时效和成功率以及申请费用三方面来考虑,分开申请的性价比都是比较高的。








无效




权经国1务院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权不符合《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1务院复审委1员会宣告该公告的无效。

权的无效宣告由复审委1员会作出并由国1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1务院复审委1员会提出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围的;

(4)不符合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法规定的不授予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权无效宣告请示,申请复审委1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申请复审委1员会可不予考虑。

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权的。收录范围数据库收录了自1869年以来的专利文件,其中公众可以检索到1869年以来的发明名称、申请人和分类号等著录项目信息。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权。为此,法规定了宣告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1知识产权局复审委1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权无效。

与抵触申请有关的无效宣告请求

抵触申请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对于公知公用的证据,应包括三个要素:

公开的日期是在该申请日之前;

公开的内容为该的主题或者实质性内容相同(如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等相同);

所做的公开能被公众得知。

也就是说何地、何时、何人、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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