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环境监测的方法对污染物进行长期监测,才能够掌握污染物在环境作用下的变化趋势,并为污染治理方案提供宝贵的di一手资料。
通过环境监测,可以料及项目所在地当前存在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找到关键的污染源因子,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可靠地依据。
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着
天津轻工环评办理机构
通过环境监测的方法对污染物进行长期监测,才能够掌握污染物在环境作用下的变化趋势,并为污染治理方案提供宝贵的di一手资料。
通过环境监测,可以料及项目所在地当前存在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找到关键的污染源因子,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可靠地依据。
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着直接、有效的数据支持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怎么做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怎么做?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原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变动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变动,且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企业,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生态环境部将绝大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大幅减少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数量,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是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各类环评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月31日,生态环境部就通报了一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经复核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发现15份报告书(表)存在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等问题。根据规定,相关的10家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19名编制人员被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相关的建设单位、评估单位和审批部门也一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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