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i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明火相抵触的工种在工作时,不准焊、割;2.2.2.3木工防火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的木工场所要
气体消防工程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i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明火相抵触的工种在工作时,不准焊、割;2.2.2.3木工防火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的木工场所要严禁动用明火,工人吸烟要到休息室。
2.设置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旅馆)(旅馆)饭店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3.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人员集中的宾馆(旅馆)(旅馆)饭店为重要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1.一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平方米,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2.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宾馆(旅馆)(旅馆)饭店的很多允许层数、很大允许长度和每层很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3)封闭避难层(间)。5.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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