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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证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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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批准,需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水许可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取水证办理电话相关介绍
《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人民共和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按照权利“法力说”权利可分解为两个构成要素“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要素贯彻了权利设定的基本思想——将某种利益从法律上归属某人权利主体。“法律上之力”要素实质上是一种保障它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力表现为义务和责任它的功能在于通过使权利相对人或义务主体负担某种不利益进而保障权利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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