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等同侵权:
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没有直接落入权利要求的字面描述的范围,但却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据此被认定为实际上落入保护范围的侵权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等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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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等同侵权:
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没有直接落入权利要求的字面描述的范围,但却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据此被认定为实际上落入保护范围的侵权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产品的技术特征, “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差异;“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有益效果程度基本相当;“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是指两特征的区别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眼里属于近似的,即原理相同可以进行简单替换。
zhaun利侵权的例外与限制:
在先使用在zhuan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zhuan利权。在先使用必须在申请日之前,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于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通常是指申请日前具备的生产能力而非生产量;主张在先使用的人制造使用的相关zhaun利技术的获得途径必须是合法的。《高人院关于审理zhaun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诉侵权人以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院不予支持。在先使用不视为zhaun利权的制度旨在保护在先实施zhuan利技术的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的,不视为权。构成权要求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科学研究和实验为目的,有助于激励技术的研发、促进技术的进步,与制度设立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立法上对其进行了保护。若进行科研活动只是实现生产经营目的的间接行为,在该科研活动中使用他人仍构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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