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时间限制是什么时候排污许可证的时间限制是什么时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20年完成。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
排污许可证办理申请
排污许可证的时间限制是什么时候
排污许可证的时间限制是什么时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20年完成。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此外,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或地方优惠政策的规定,应当将更加严格按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予以载明;地方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予以载明。

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包括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对于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的许可事项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环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以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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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监控的新要求。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了自我监控,但普遍存在违规和不的情况。
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自我监测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企业在申报前必须完善。
新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制定自我监测计划和监测管理要求。在自监测方案中,严格按照要求,明确了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监测指标、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率、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管理、监测点示意图、监测结果披露时限等。
企业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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