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
天津知识产权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认证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协定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要求“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商标,理应具有显著性,有利于鉴别”,这代表着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不具有商标申请注册资质,这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款商标显著性规定相一致。
除此之外,商标法第十一条款包括对三项不可做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示的要求,这款是对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B2要求的更加实际的描述,因而合乎TRIPS协定。可是第十一条款第、(二)项要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性名称、图型、型号规格及其只是立即表明商品的、关键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净重、总数以及他特性的标示,实质上全是不具有显著性的标示。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适用于哪些企业
知识产权贯标的目的
贯标的目的为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体系,认真《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增强自主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和战略运用,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企业知识产权贯标适用于哪些企业?
(1)计划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计划运行并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3)计划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评价;
(4)计划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试点企业、性企业等科技项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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