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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谁赔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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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谁赔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大货车系郑某乙、储某所有,该车辆系他们在旧车市场购买(没有购车或其他)的报废车辆,郑某乙、储某将车辆买回来以后经过改装用来运输挖掘机。在本案事故发生的天,郑某丙因自家的平板大货车(也是在旧车市场购买的报废车辆)坏了,正在修理,故向储某借用平板大货车运送自家的挖掘机,借到车以后,郑某丙便将大货车交由其子郑某甲驾驶运送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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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案例
经认定,阿宏应赔偿阿袁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由于阿宏已经支付2500元,因此阿宏实际还应赔偿25万余元。此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阿宏而导致车辆没有过户,其作为登记车主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一审判令阿宏赔偿25万余元给阿袁家属,胡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表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其与阿宏之间的协议,向阿宏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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