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为他人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常见情形如为他人侵权提供必要的原材料与设备,提供加工场所,提供信息情报等。《高人院关于审理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了,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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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为他人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常见情形如为他人侵权提供必要的原材料与设备,提供加工场所,提供信息情报等。《高人院关于审理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了,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典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院应予支持。

侵权之等同侵权:
“等同原则”。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产品的技术特征, “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差异;“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有益效果程度基本相当;“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是指两特征的区别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眼里属于近似的,即原理相同可以进行简单替换。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人的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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