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中各子系统的服务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对火灾报警系统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功能进行试验;
b.每季度采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不少于总数的25%);
c.每年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2)对消防系统联动设备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
消防设备安装工程
消防系统中各子系统的服务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对火灾报警系统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功能进行试验;
b.每季度采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不少于总数的25%);
c.每年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2)对消防系统联动设备作定期检查和试验
a.每年对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门等控制设备做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b.每年对火灾事故广播进行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c.每年对电梯进行强制停于首层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d.每年对消防通讯设备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两次;
e.每年进行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消防联动试验两次。
(3)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线路及联动线路的故障进行维修
(4)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故障进行维修
(5)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通讯线路、消防主机电源检查及消防主机接地线路的故障的检查及维修
消防控制室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2)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室内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3)消防控制室应设直拨市内的消防电话;如单位设总机,消防控制室电话应可直拨市话、本单位各部门及岗位分机电话,应保证通信系统畅通。
(4)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插孔电话的呼叫;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设对讲机移动通讯设备,保证应急通讯畅通。
(5)消防控制室应由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保存监控、运行和检查记录。
(6)消防监控室应上墙设置《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急须知》《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以及本单位消防平面示意图。
消防控制室设置条件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如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那可只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比如保安值班室。
消防控制室位置的选择
1、一般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也可以设在地下一层,但要满足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
2、应远离强电磁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房、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
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商住楼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区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2.0.8条定义,“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但《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没有明确定义,致使设计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混淆不清。
那么,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如何划分?笔者认为《高规》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可以借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站、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可以推论,当首层设置每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商业服务网点时,可以列为普通住宅;当单个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设置商业用房的层数多于一层时,应列为商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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