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21年9月底,建成与分类清运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处理配套设施,实现垃圾残液集中收集、达标处置,各类冲洗废水规范排放,解决生活垃圾残液违规排放和作业车辆冲洗水污染环境问题。
至2023年底,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建设,形成国内的收运转运体系和智能化监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实现、管理闭环、设施配套、作业规范。
各区应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禁止垃圾残液及冲洗水违
垃圾清运服务费用
至2021年9月底,建成与分类清运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处理配套设施,实现垃圾残液集中收集、达标处置,各类冲洗废水规范排放,解决生活垃圾残液违规排放和作业车辆冲洗水污染环境问题。
至2023年底,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建设,形成国内的收运转运体系和智能化监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实现、管理闭环、设施配套、作业规范。

各区应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禁止垃圾残液及冲洗水违规排放,明确垃圾残液及各类冲洗废水应急收集、处置架构和渠道,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就生活垃圾清运作业过程中的垃圾残液、各类冲洗废水收集处置等进行排摸,登记造册。发现违规情况,要立即整改、严肃查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责任,确保辖区内杜绝此类问题。
在排摸的基础上,各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湿垃圾车辆更新配置计划和垃圾残液集中收集处置和冲洗水规范排放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节点,责任分工以及整改清单。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并符合相关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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