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的起源:所谓的“细水雾”,在里主要有water-mist、water-fog、fine-water-spray几个词,water-mist在中使用尤其多。细水雾在消防方面的应用始于四十年代,当时主要用于特殊的场所,如运输工具等。现在由于环保,卤代烷灭火剂被逐步淘汰,而细水雾作为灭火剂对于环境的潜在优势使其应用范围在不断的拓展,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居住建筑、可燃性液体储存设施
厨房设备灭火系统
细水雾的起源:所谓的“细水雾”,在里主要有water-mist、water-fog、fine-water-spray几个词,water-mist在中使用尤其多。细水雾在消防方面的应用始于四十年代,当时主要用于特殊的场所,如运输工具等。现在由于环保,卤代烷灭火剂被逐步淘汰,而细水雾作为灭火剂对于环境的潜在优势使其应用范围在不断的拓展,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居住建筑、可燃性液体储存设施及电器设备方面的,已经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
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
喷头布置的一般原则:(1)平面布置方式:矩形布置;正方形布置;菱形布置;不规则形状布置。(2)喷头布置基本要求:a.无洒水空白点;b.湿水面积不致重叠过多;c.直立型、下垂型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小于2.4m;d.标准喷头与墙面的至大间距不应超过喷头间允许间距的一半。至小间距100mm;e.通透性吊顶场所的喷头应布置在楼板下,且一般采用直立型喷头。
喷头选用原则:(5)顶板为水平面的轻、中危I级场所中的居室、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标准覆盖面边墙型喷头(K=80,DN15)保护跨度:轻危险级3.6m,中危Ⅰ级3.0m。扩展覆盖面边墙型喷头(K=115,DN20)至大保护跨度: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6)公共娱乐场所、病房楼、老人院、福利院、少儿及残障人集体活动场所、地下商业及仓储用房应采用响应喷头。至大净空高度大于9m的仓库应采用响应早期抑制喷头(ESFR喷头K=200)。但严重危险级场所不应采用响应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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