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标准制定的过渡阶段
现行酌有关电气防爆指令将从2003年7月1日起取消。根据执行现有防爆指令的要求,2003年6月30日之前可继续发放合格证。但是合格证应符合指令中规定的统一标准。
到2003年6月30日之前,包括这,在新指令成为强制性标准时,各成员国必须认可符合正在实施的规程要求的设备和保护系统的市场地位并允许其使用。因此,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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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标准制定的过渡阶段
现行酌有关电气防爆指令将从2003年7月1日起取消。根据执行现有防爆指令的要求,2003年6月30日之前可继续发放合格证。但是合格证应符合指令中规定的统一标准。
到2003年6月30日之前,包括这,在新指令成为强制性标准时,各成员国必须认可符合正在实施的规程要求的设备和保护系统的市场地位并允许其使用。因此,过渡阶段可按现行规定,也可按新指令生效之后的规定生产和销售设备和装置。
现有设备可以新旧规程混合执行。虽然这样要求不会加强保护,但在过滤阶段会导致与现有设备的维护和改进、及新设备制造有关的不可忽
视的手续问题。
过渡阶段,制造商已用符合新规定rlr9产晶替代了老产品,或者为了经济原因只生产新产品。因此按老规定生产的某些电气产品不再供货。
防爆配电箱认证体系方面的变化
大多数制造商可能对“老的”环境及煤矿指令(76/117/EEC,79/196/EEC,82/130/EEC)和曾经使用的认证程序非常熟悉。基本上是制造商收到一个由认可机构判定产品类型符合指令中规定的标准的合格认定。制造商确定与认证类型一致的产品项目,并给每个同类产品贴上合格标志,按规定制造商将接受每个成员国的监督。该定义阐述了“保护系统”和保护系统的功能,并且94/9/EC于指投放市场、设计用于终止剐发生的的自主保护系统。
ATEX指令规定了有关涉及拟使用防爆配电箱产品的危险(程度)的合格评定程序。这些程序是由立法者从包括在叫作“方法”中的模式选取的。在表3中给出指令中所规定的全部模式以及他们适用的产品。大部分模式需要指霹的认证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工作,并证实其符合指令要求。欧洲指令94/9/EC[1](即熟知的“ATEXlOOa”或“ATEX95”)于1994年3月23日被采纳时,就规定了在整个欧洲范围内防爆新方法统一的规定框架。
常用的模式是EC型式检验,(生产或产品)和内部生产控制,简单地说,这些模式包括:
EC型式试验
制造商使用有关合适的协调标准,设计符合相关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产品。他要编制技术文件并同产品样机或样品一起提交给一个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样品的检查和测试。为证实制造商的样品符合
EHSRs的要求,该机构为制造商颁发一个EC型式检验。的认证机构保存一份技术文件副本。随后制造商做任何修改都必须提交文件。的认证机构进行认可。
2.5检验
2.5.1相似处
运行的可靠性
在两体系中,都确定了安装在危险场所中的设备的所有者,对公众和使用者的安全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无论是由于设备故障,操作者的过失,不良的维护或不妥当的安装所造成的习故,设备的拥有者都负有民事及刑事责任。在进
一步调查中,设计者(设计工程师)初装人员或维修人员(承包人),以及设备的制造者也可f邑要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也许标准的编写组织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5.2不同之处
具有仲裁能力的机构
在IEC和NEC体系中,对设计与安装实施执行过程的关系,则完全不同。一般来说,检查的作用是检验及通知,而非强迫执行。也就是说,检查人员检查出与对应的正确的设计或安装有差别之处,他的主要任务是通知设计人员这些矛盾(或不正确)之处。然后设计人员确定这些有争议之处的严重程度,经过技术诊断,判断确定其设计、安装或设备使用是否满足规程或标准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检查机构在安装中不负有实际
执行的责任。他要编制技术文件并同产品样机或样品一起提交给一个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样品的检查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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