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保护范围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保护范围,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也是困难的地方。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在人院确定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法规定的判断原则为“覆盖原则”,即只有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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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保护范围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保护范围,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也是困难的地方。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在人院确定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法规定的判断原则为“覆盖原则”,即只有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中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才属于落入了保护范围。简单地说,中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应当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都能找到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技术特征与其一一对应。具体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首先需要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提炼,从实物中概括出其技术特征的文字描述;其次要对涉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拆分,划分出权利要求独立的技术特征;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诉权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较,在实务中通常以制作成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的方式来对比技术相应特征的异同。
侵权之等同侵权:
“等同原则”。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产品的技术特征, “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差异;“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有益效果程度基本相当;“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是指两特征的区别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眼里属于近似的,即原理相同可以进行简单替换。
侵权的救济途径未经权人许可,实施其,即其权,引起纠纷的,可以:(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院起诉;(3)也可以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向人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法》向人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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