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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李某没有把车转卖给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我只是帮他卖车而已。”杨某声称只是出于好心帮好友李某卖车,自己无责。
而陈某则承认自己是在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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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作者:天津国联二手车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李某没有把车转卖给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我只是帮他卖车而已。”杨某声称只是出于好心帮好友李某卖车,自己无责。
而陈某则承认自己是在2013年从杨某手中购得该辆报废车,同时陈某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承担50%的责任,但认为何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审理】
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2013年时从杨某手中购得该辆报废车的事实清楚,此时车辆已达强制报废标准;对于杨某辩称其受李某所托转卖车辆,由于无证据能够证明,不予采信;至于李某,其辩称已在2011年时将车辆转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为该报废车辆的登记车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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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院应予支持。报废车辆的转让人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无法提供任何转让凭据证明和准确的转让人信息,故没有追加转让人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兴县局大队经现场勘查和,950元过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李*谋、李*桢认为杨*乾请求营养费过高的抗辩意见,理据充足,予以支持。6、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杨*乾因伤情特殊需要购买1支,支出了130元,有收费收据证实,予以确认。因此,杨*乾请求购买1支所支出的130元费用,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结合杨*乾的请求,核定因本次交通事故给杨*乾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