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
学校食堂承包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不好的影响,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有关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平衡膳食是比较大程度上保障人体营养需要和健康的基础,食物多样是平衡膳食模式的基本原则。食物可分为五大类,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和油脂类。不同食物中的营养素及有益膳食成分的种类和含量不同。除供6月龄内婴儿的母奶外,没有任何一种食物可以满足人体所需的能量及全部营养素。只有多种食物组成的膳食才能满足人体对能量和各种营养素的需要。每天的膳食应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等食物。建议平均每天至少摄入12种以上食物,每周25种以上。
适量吃鱼、禽、蛋、瘦
鱼、禽、蛋和瘦肉均属于动物性食物,富含蛋白质、脂类、脂溶性维生素、B族维生素和矿物质等,是平衡膳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食物蛋白质的含量普遍较高,其氨基酸组成更适合人体需要,利用率高,但脂肪含量较多,能量高,有些含有较多的饱和脂肪酸和胆固醇,摄入过多可增加肥胖和心管疾病等的发病风险,应当适量摄入。
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有关人员培训义务
从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来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有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有关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亟待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髙素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化有关队伍,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维护有关部门的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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