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
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1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1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1府部门建设和管理
硚口养老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
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1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1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1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建民营”,其核l心也是改革政1府对养老机构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首当1其冲的则是对政1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出资经办方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
它要求各级政1府遵照《城乡老年人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需要对某个城市或某些达到《标准》要求必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实施建设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从机构建设到管理运营完全由政1府一揽子都包下来,而是要打破这种包办包管的旧体制,虽然依旧是政1府出资全部或大部,但却不再由政1府直接经办,而是与市场经济接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由中标的社会服务团体、民间组织、企业或个人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基本建设,并在建成后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政1府则超脱于具体操作的事务之外,充当起真正的宏观管理、检查监督角色,依据《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标书、协议的承诺对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质询和惩戒。
一般说来,“公建民营”属于建设福利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所采取的常规做法。这在那些经济发达的或地区是常见的。
“公建民营”的要求很严格:首先,这种福利型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护理机构,要解决老年人群中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对专1业养老护理服务的需求,并优先保障“三无”、“五保”、军烈属和经济困难的低收入老人的护理服务需求。而对那些享乐型、休闲度假、健康养生型的高1档养老机构则由市场去自发调节,不在政1府出资建设之列;
其次,必须建立和实施基本的公共财政政策,明确政1府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责任,才能使各级政1府真正成为这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投资主体;
第三,必须建立健全一系列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一套完备的检查监督机制,才能使这种做法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地进行;
第四,这种做法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紧密相关。在经济尚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只能先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有财政承受能力的地区做起,再逐步推展到全l国。

目前在那些经济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限于财力不足,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离推行“公建民营”还有相当距离,先从“民办公助”做起更切实、更妥贴,更有实效。
因为从政1府的角度而言,首先,“民办公助”的投资主体是民间力量,政1府只是相应的资助,出的是小钱,发挥的却是大作用,可以调动民间力量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成政1府想做却限于财力还一时做不了的大事情;
其次,政1府资助未能改变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性质,因此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以更多地和物质利益原则挂钩,与市场经济接轨,带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实效性;
第三,政1府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政1府的意图、老年人的需要以及机构发展需要坚持的正确方向贯彻进去,政1府能够随时施加一定的干预和影响,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只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1府财力的增强,在福利和公益服务领域的“民办公助”才可以逐步让位给“公建民营”,这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护理机构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才更能够真正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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