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它仍由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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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它仍由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规所调整。
劳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将我国人员配置纳入到市场配置的范围,它不仅可以使组织以低的费用在市场上找到所需的人员,而且为求职者提供了选择工作的广泛机会,提高了全社会的人员配置效率。劳务机构向招聘单位和应聘者发布信息、组织劳务供需双方的见面、为各方提供一系列的招聘服务。组织利用劳务中介机构可以获得各种类型的人员,它是组织人员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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