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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李某没有把车转卖给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我只是帮他卖车而已。”杨某声称只是出于好心帮好友李某卖车,自己无责。
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
报废车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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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李某没有把车转卖给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我只是帮他卖车而已。”杨某声称只是出于好心帮好友李某卖车,自己无责。
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对何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认定后,陈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15.6万元,李某、杨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车辆快报废买卖当解除
案例
为了规避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部分肇事的受让人可能会在事故发生后,将机动车进行转让,将责任转嫁给没有偿付能力的受让人(具体手法:将车辆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提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另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前手受让人在明知机动车为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为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还恶意进行转让的情形。如果受害人怀疑存在转让,应当将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的前手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实,便于追索赔偿,尤其有无存在转让人无法查明或下落不明等情形。

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转让拼装车,因拼装车基本没有质量保障,原则上不建议转让与受让。转让报废车辆,风险大的是转让人,站在转让人角度,一定要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宜将报废车辆转让给没有处理报废车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报废车辆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很有必要明确声明受让人“车辆受让不得上路行驶”等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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