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废水处理
1、规范垃圾残液收集处置
各区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垃圾残液集中或流动收集点,做到垃圾残液“应收尽收”,形成垃圾残液“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布局,或按“残液随车、全部入箱”的模式运送至末端处置设施。垃圾残液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2、规范小压站废水处理
小压站作业产生的废水视作居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严禁排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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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废水处理
1、规范垃圾残液收集处置
各区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垃圾残液集中或流动收集点,做到垃圾残液“应收尽收”,形成垃圾残液“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布局,或按“残液随车、全部入箱”的模式运送至末端处置设施。垃圾残液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2、规范小压站废水处理
小压站作业产生的废水视作居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严禁将小压站作业范围外的废水运送至小压站进行排放。
各区应严格落实工作要求,禁止垃圾残液及冲洗水违规排放,明确垃圾残液及各类冲洗废水应急收集、处置架构和渠道,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就生活垃圾清运作业过程中的垃圾残液、各类冲洗废水收集处置等进行排摸,登记造册。发现违规情况,要立即整改、严肃查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责任,确保辖区内杜绝此类问题。
在排摸的基础上,各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湿垃圾车辆更新配置计划和垃圾残液集中收集处置和冲洗水规范排放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节点,责任分工以及整改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市、区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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