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为贯彻《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fa》和《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导和规范生态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所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
天津规划环境跟踪评价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为贯彻《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fa》和《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导和规范生态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所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的次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废止。
“三个严格”,是指严格限制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就是产业开发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审批,并且要坚决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区域、行业、企业发展的约束条件。
“四个不批”,是指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环境污染重,产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尽管项目经济效益好,但是当地的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已经设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建设项目如果位于自然保护区、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0条之规定,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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