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复审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1.在专利复审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2.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复审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1.在专利复审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2.专利复审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3.由专利复审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4.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专利复审通常不再查证。当事人有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与对方自行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向专利复审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将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作出审查决定,或者的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进行修改,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放弃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或放弃将被视为其承认相应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法律规定,换而言之,即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可以由此免去请求人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33条 (修改超范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细则20条2款(独权缺必特)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 通知书之日起的期限内补正。
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
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 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 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 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代理人;
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 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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