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新建拆解、破碎企业应经过环评审批,选址合理,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原有拆解、破碎企业如果在这一区域内,应按照当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搬迁。
拆解、破碎企业应建有封闭的围墙并设有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拆解、破碎企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
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附近报废车拆解厂
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新建拆解、破碎企业应经过环评审批,选址合理,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原有拆解、破碎企业如果在这一区域内,应按照当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搬迁。
拆解、破碎企业应建有封闭的围墙并设有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拆解、破碎企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
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即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区,下同)。
拆解得到的轮胎和塑料部件的贮存区域应具消防设施,并尽量避免大量堆放。
拆解、破碎企业厂区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拆解、破碎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6.20 拆解、破碎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应建立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解、破碎得到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数量和去向等。
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 18597 的要求。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9的要求,焚烧设施应满足GB 18484 的要求。
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设施应满足GB 18598 的要求。
拆解、破碎企业除满足规定外,其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 16297 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热分解热分解就是用高温加热废旧轮胎,促使其分解成油、可燃气体、碳粉。热分解所得的油及商业燃油特性相近,可用于直接燃烧或及石抽提取的燃油混合后使用,也可以用作橡胶加工软化剂;所得的可燃气体主要由氢和等组成,可作燃料使用,也可以就地燃烧供热分解过程的需要;所得的碳粉可代替炭黑使用,或经处理后制成特种吸附剂。这种吸附剂对水中污物,尤其是等有毒金属有极强的滤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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