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i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明火相抵触的工种在工作时,不准焊、割;2.2.2.3木工防火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的木工场所要
写字楼消防工程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i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明火相抵触的工种在工作时,不准焊、割;2.2.2.3木工防火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的木工场所要严禁动用明火,工人吸烟要到休息室。
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检查消防泵房的工作环境、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湿式报警阀、管网、喷头、水泵接合器、储水设施。B、手动启动电动消防泵,并模拟自动控制条件进行自动启动消防泵,进行主、备泵切换功能试验。C、检验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的报警功能、自启动泵功能和信号显示是否正常。D、利用报警阀.上的放水试验阀放水,试验系统供水情况;测试水力警铃和压力电气信号。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I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B1级的装修材料。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I级装修材料。(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2.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宜设置“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4.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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