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复审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1.在专利复审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2.
申请专利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复审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1.在专利复审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2.专利复审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3.由专利复审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4.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第二十六条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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