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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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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即职工)的养老、、等社会保险都应当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和缴纳。《劳动合同法》也是这样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其中的第十七条就是规定有社会保险的〔(七)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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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派遣电话号码派遣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建筑劳务派遣电话号码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建筑劳务派遣电话号码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建筑劳务派遣电话号码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建筑劳务派遣电话号码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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