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备案,并由予以公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所得;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再制造是指以产品全寿命周期理论为指导,以节能、节材、环保为目标,以技术和产业化生产为手段,进行修复、改造废旧产品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在车辆过户过程中,必须完成过户手续,只有在没有名下车辆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购买下一辆车。为了个人安全,不要故意出售报废车辆。
汽车上的钢铁、有色材料零部件90%以上可以回收、利用,玻璃、塑料等的回收利用率也可达50%以上。经处理后的这些零部件也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报废汽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汽车的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每年的报废量也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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