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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告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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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这样看来,劳动者是与劳动派遣单位(也即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职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单位(也即用工单位,注意,有一字之差,“用人”与“用工”)之间是劳务出租或出借的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表面上,劳动者是为用工单位劳动工作,但是,从法律关系上看,劳动者是受其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而为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是履行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务工作(劳动)。

劳务公司派遣的明显特点便是劳动力的聘请和应用分离出来,不但能够节约 用工公司劳动力的应用和管理成本,更主要的是有益于用人单位用工的灵 活力,而且还可以降低劳务关系风险性。 二、劳务公司派遣按实际用工方式的具体归类: 派遣 由派遣组织担负一整套职工派遣服务项目工作中,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其相互关系是一种居间法律关系,其相互关系受《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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