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
交通事故律师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公an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为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它代表公zhi部门行使证据调cha、采集与管理服务职能。尤其是其证据调cha与分析的职能如同授权给公an机关行使侦查职能一样,同样具有quan威性与不可诉性。这本身体现了和人民对公an机关的信任。
其次,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一种特殊的部门法律,该法律有规定优先适用该法律条款,未有规定的适用其上位法律;
再次,明确公an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法基础,以因果关系为主,强调原因力。迄今为止,有关原因力大小的比较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理论体系,并在各个省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细则认定中被采用。
强调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仅交通事故现场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等,这一点将其与交通事故赔偿所确定相关法律当事人区分开来,明显体现出公an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考量事故现场当事人的行为对车辆运行控制的直接影响,包括注意义务的违反与过错等。
公an机关已经从事故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当事民jing严格认真履职、集体研究、客观公正的划分责任,并且设置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违规处理等救济性制度,足以保证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尽管如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毕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认定过程中必须有其法律依据,而且这些依据应当成体系,不可以孤立地应用。这就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明确其渊源关系。
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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