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必须取得被害人谅解,才愿意为其办理取保。有的则要求必须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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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必须取得被害人谅解,才愿意为其办理取保。有的则要求必须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案件,才允许取保。对于性犯罪案件、同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全部归案的案件,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的案件,取保存在一定难度。办理取保必须提供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如果严重违反期间的规定,将会被取消,重新关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被取保并不意味着已经“案结事了”,仍然要面临刑事审判。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 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 法;有关解释;有关行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有关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与的关系。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公权为目 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并要依法行使。
①机关。侦察权(侦查、、执行逮捕、预审)
②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③法院。审判权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 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 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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