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an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an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
公an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果关系的确认原则、违fa行为与过错以及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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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an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an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
公an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果关系的确认原则、违fa行为与过错以及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从交通事故处理的角度,重点明确了交通安全违fa行为类别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原则,如第91条则规定:“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92条则对逃逸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则专门用一章描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问题,其中第60条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当事人责任认定,一个是法院等审判机关围绕事故损害做出的赔偿责任认定。作为当事人,可能更关心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但是,公an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不重要,因为该文书必定是法院重点审查与参照的证据性材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围绕事故定责的实践相当丰富,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比较薄弱,不如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围绕赔偿责任理论的各要素分别做出了详尽且多样化的探讨。下一步可以借鉴其相关成果,围绕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开展深入研究,以丰富公an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理论,夯实其基础,以达成其有效指导实际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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