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等同侵权:
“等同原则”。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产品的技术特征, “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差异;“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有益效果程度基本相当;“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是指两特征的区别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眼里属于近似的,即原理相同可以进行简单替换。
zhaun利侵权的
企业zhuan利侵权
侵权之等同侵权:
“等同原则”。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产品的技术特征, “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差异;“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有益效果程度基本相当;“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是指两特征的区别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眼里属于近似的,即原理相同可以进行简单替换。
zhaun利侵权的例外与限制:
在先使用在zhuan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zhuan利权。在先使用必须在申请日之前,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于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通常是指申请日前具备的生产能力而非生产量;主张在先使用的人制造使用的相关zhaun利技术的获得途径必须是合法的。《高人院关于审理zhaun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诉侵权人以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院不予支持。在先使用不视为zhaun利权的制度旨在保护在先实施zhuan利技术的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人的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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