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名注意事项: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公司核名注意事项: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2)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3)政名称、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编号、大学字号,例如“科大”;(4)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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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名注意事项: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公司核名注意事项: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2)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3)政名称、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编号、大学字号,例如“科大”;(4)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涉及以下情形的,不能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网上核名:(1)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如成立证券公司、民用品生产企业(具体可参考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及其他需报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院不予支持。但是一般的实践中,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为由,要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实践中,公司出资信息已经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的公示,在公司相关信息已披露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决定与该公司从事该交易的,即使存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亦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从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时
公司财产不足以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出于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考虑,公司债权人无法请求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加速到期;但是当公司主动解散或因破产而被动解散时,股东关于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会被加速到期,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也应完成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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