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它仍由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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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它仍由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规所调整。

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人事代理机构提供业对口服务人员,由需客户企业确定联系人配合,就相关服务事务合同规定开展服务工作。需由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的,客户企业还需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客户企业一方相关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以及员工的相关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奖金及其一系列必要的雇用信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签等合同管理的,人事代理机构将负责提供与此相关的法咨询,并代为进行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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