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工业用盐;
(二
开发区园区饭堂承包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工业用盐;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用盐;
(三)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四)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外生长的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大力推进食堂供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完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餐用具配备标准,严格食堂选址及建设要求,合理规划食堂功能分区,规范各加工操作场所设置,明确餐用具种类、数量、质量等,满足餐饮服务许可要求。要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比例。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三区三州”等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要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待遇和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全力推动食堂供餐
各地文化教育行政机关要会与环境卫生身心健康、市场管理等单位制订健全学校食堂基本建设规范和餐用具配备规范,严苛食堂开店选址及基本建设规定,有效整体规划食堂空间布局,标准各生产加工实际操作场地设定,确立餐用具类型、总数、等,考虑餐饮经营批准规定。要综合有关新项目和资产,与销售市场监督机构搞好融洽,依照餐饮经营批准规定,加速学校食堂(伙房)基本建设,健全设施配备,考虑学员用餐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占比。要融合地域社会经济发展具体,提升省部级综合,增加对“三区三州”等贫困山区适用幅度。要依照与用餐学员总数比例高于1:100的占比全额配全食堂(伙房)从业者,并妥善处理其工资待遇和技能培训等难题。从业者不够的,应优先选择从充裕老师中换岗,也可采用选购公益岗位、劳动派遣等方法从社会发展公布招骋满足条件的工作人员。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不懈“服务性、非盈利性”标准,由院校开办自管,不可对外开放承揽或授权委托运营。
谷类为主是平衡膳食模式的重要特征。谷类食物含有丰富的碳水化合物,它是提供人体所需能量的比较经济、是一种很重要的食物来源,也是提供B族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和蛋白质的重要食物来源,在保障儿童青少年生长发育,维持人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30年来,我国居民膳食模式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谷类消费量逐年下降,动物性食物和油脂摄入量逐年增多,导致能量摄入过剩;谷类过度精加工导致B族维生素、矿物质和膳食纤维丢失而引起摄入量不足,这些因素都可能增加慢性性疾病的发生风险。每天摄入谷薯类食物250-400克,其中全谷物和杂豆类50-150克,薯类50-100克;膳食中碳水化合物提供的能量应占总能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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