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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律、行政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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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律、行政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

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病传播事故,或者有据证明传*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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